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
(征求意见稿)(2024年版)
单位:克/千克(g/kg)
注:上述名单中标注[1][2][3][4]的辅料为食品形态产品备案时可用辅料,具体要求如下:
1.辅料使用要求:[1]可作为糖果制品的辅料、生产允许使用量:1a为糖果,1b为巧克力,1c为果冻;[2]可作为饮料的辅料、生产允许使用量;[3]可作为粉剂的辅料、生产允许使用量;[4]可作为食品形态(糖果制品、饮料、粉剂)的辅料。
2.对于辅料标准中既有食品相关标准,又有现行《中国药典》标准的,食品形态产品备案时仅可使用食品相关标准,纯化水除外。
关于《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(2024年版)》的说明:
1.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辅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,必须遵循以下原则: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健康危害;不以掩盖产品腐败变质为目的;不以掩盖产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掺杂、掺假、伪造为目的;不降低产品本身的保健功能和营养价值;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产品中的使用量;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及有关规定。
2.本规定中的固体制剂是指片剂、硬胶囊、软胶囊、颗粒剂、茶剂、膏剂、糖果制品、粉剂等,液体制剂是指口服液、滴剂、合剂、饮料等。
3.食品形态产品(包括糖果制品、饮料、粉剂等)允许使用的辅料,应按照辅料名单下列出的类属产品类别选择使用。上述辅料如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新要求的,应符合标准中的使用规定。
4.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中食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,其组分应收录于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或GB30616中附录A《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》,产品备案时应提供香精使用符合现行规定的承诺书。
5.备案产品使用果蔬粉的,应明确所用的具体品种。
6..包衣预混剂、被膜剂(凝胶糖果中使用)等由于生产工艺需要作为包衣、防粘连等无法定量的辅料,产品配方中可以不填写用量,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,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或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中,用量可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。
7.包埋、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使用的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,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中,允许使用本规定中收录的辅料,使用本规定中辅料时应符合用量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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